作者 周海亮
《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糜滩乡胜利村的吕建国一家只因极力阻挠乡政府的违规拆迁,其结果非但未能维护住自家的合法利益,一家四口反被派出所分别给予15天到4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更为严重的是,派出所竟捏造了一个二儿子吕演伟殴打乡干部杨玉忠的罪名拘留其子,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
说起拆迁纠纷,社会上关注更多的只是城市而非乡村。并且,目前我们国家也只存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却没有真正针对农村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其造成的结果就是使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无法可依。但是,“无法可依”并不等于没有纠纷,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糜滩乡胜利村的吕建国一家房屋被乡政府强拆迁,就是最好的例子。而当纠纷发生时,无法可依的现实,就会使一些地方部门(如地方拆迁办、乡政府、社区等)的权力无限圹张,其造成的结果,就是百姓处于一个绝对的弱势地位,而地方权力部门处在一个绝对的强势地位,拆迁就变得毫无公平性可言。
但是,即使有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乡村拆迁也变得“有法可依”,但类似“强行拆迁”和“维权反被拘”等行为就可以根除了吗?不见得。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并不短,但是,却并未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作用。相反,由此带来的纠纷却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究其原因,并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身的问题,而是各地方部门在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
为什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会有这么大的实施难度呢?笔者以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即:两头权(国家、市民)过小,中间权(各地方拆迁办、城管、各权力部门组构)过大。国家有了相关的立法之后,将具体执法空间留给了各地方拆迁办,而各地方拆迁办和各地方政府为了一些所谓的“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又以在拆迁中遇到一些问题为借口,联合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如派出所、城管大队)等具体执法,这样层层下来,拆迁户就没有真正的权利可言。这不仅为国家对各迁拆部门和地方相关权力部门失去了真正有效的监督权,并且,也令被拆迁户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笔者之见,真正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应当尽其量地“加强两头,削弱中间”。即,各地方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与国家相关机构应该是“垂立关系”,而非“城管”、“派出所”及其它一些不相关的地方权力机构,各地方组织直接隶属国家相关机构领导。同时,消减因为“拆迁问题”给各地方带来的“形象工程”或者“政绩工程”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拆迁”真正地做到“有法必依”,并做到“还权于民”。
回到上述案件的本身,其实,国家为“乡村房屋拆迁”制定一项详细的“管理规定”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果这种权力配置不合理,各地方部门做不到真正地“严格且公正地执法”,那么,就仅仅成为一纸空文,也并不能解决拆迁所来的最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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