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记者宋毅,通讯员郭卫群报道:舆论监督有望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作出规定,并明确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该条例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形成草案,并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如能顺利通过,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次突破。
据介绍,在《条例》的初稿《职务犯罪的监督》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条规定为:“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此外,《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预防职责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廉政准入制度等方面都具较强可操作性,在有关惩处措施方面也比较注重其刚性约束力,如第44条规定“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单位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