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填补此类案件操作标准空白
●《解释》规范并统一了相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规范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关于赔偿范围,《解释》中规定将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解释》中规定将对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对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助费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等。
此外,《解释》还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并对一些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1,住宿遇害可向宾馆索赔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规: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除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外,在其他公共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保障。
点评(著名律师 岳成) :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说明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在,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不会“告状无门”了。
2,员工在岗伤人 老板要赔偿
雇主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
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属于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主事业范围的扩大或者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有特定条件的,即致害行为发生在雇员为雇主服务期间。如果雇员的致害行为发生在业余时间,雇主当然不用承担责任了。
3,导致他人工伤需另外赔偿
工伤保险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新规:
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以前没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和第三人赔偿不能混淆为重复赔偿,这个规定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求偿
新规:
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体规定是: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给受害人以补偿,符合公平原则。
点评:
这在很大程度上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伸张社会正义的行列中来。
5,赔多少钱要参考受害人收入水平
赔偿标准不再一刀切
新规:
新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
点评:
新确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交换价值赔偿其利益差额;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过去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新标准比以前更科学、更合理。
6,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赔偿年限提高十年
新规:
根据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对于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十年提高为二十年,比过去延长一倍,而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一倍多。
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122065元。当然,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还应当发挥刑罚制裁作用。
点评:
新的规定明显地照顾了受害者。但还应该赔偿得更多。因为死亡赔偿金一定要远远高于伤害赔偿金,只有这样,才能让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尽最大努力抢救受害者。
7,致人伤残要负责到底
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
新规:
我国采用的二十年期限的赔偿为定额化赔偿,这与现行《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规定的赔偿期限一致。 按二十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须一次性给付。但由于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
为避免因期限过长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几率相应增大,适当期间的赔偿年限就是必要的。二十年期限已被社会所接受,无论是在心理上、社会效果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上都是一个较为恰当的期限。 由于《解释》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周期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8,赔偿义务人可“分期付款”
人身损害赔偿引进终身定期金制度
新规:
司法解释重申,人身损害赔偿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同时引进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
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
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点评:
这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好事。对义务人来说,可以分期付款了,减小了经济压力;对权利人来说,有了更彻底的生活保障。
此外,司法解释还就学生伤害事故(详见本报05版)、道路、桥梁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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