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12月28日报道:山西省阳泉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原科长郭金华,被查实自2001年10月起担任科长至今,拥有个人财产共计人民币202.12万元、美金907元。其财产总值减去其家庭收支差额和已经说明来源的15万元,尚有人民币170.86万元、美金90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日前,该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给予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看了这则消息,我不禁为郭大科长感到“窃喜”:近17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仅受到区区“双开”的处分,真是三生有幸!因为党籍不顶饭,公职不要也罢,只要还有钱就行,今后即使没了收入来源,单靠吃利息也可以有滋有味地安度余生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那么,阳泉市对郭的处理只是“双开”就没了下文,依据的是什么党纪法规?“双开”自然是第一步,但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明确规定的,就这样一开了事么?到底应该怎么办?为什么不把郭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其中隐藏着什么“猫腻”、有何“背景”,我们不得而知,反正从报道来看有些反常,令人迷惑不解。如果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需要走下一步程序,为什么不同时公布? 反腐败斗争已经抓了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贪污受贿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在有些地方部门和个人从某种程度上反而变本加厉,何故?心慈手弱、处罚太轻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触不到腐败者的痛处,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对腐败分子是一种姑息和纵容。这样一来,一些握有实权、存在腐败条件和机会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必然会冒着较小的风险,去攫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们在“肥”了自己的同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腐败成本低、腐败收益高,让腐败分子无所畏惧,胆大妄为,使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展缓慢,应该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和改进。 (作者梁守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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