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曙明 1月2日《新京报》的一则报道,看了让人心焦:去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长沙市数家救助站都在吃收容遣送时代的“老本”,靠那个时代积蓄下的收入为继,却始终未获财政拨款。面对目前的困境,救助站同志表示:“不是说我们手头紧就不救助应该救助的人,可这种影响确实是存在的。” 要让每一名被救助者吃饱肚子,要让生病的被救助者得到及时医治,还要让没钱回家者顺利返乡……这哪一项工作,不得钱“说话”?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没钱是万万不行的。经费缺乏,救助工作因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是需要得到救助者的权益,所以,长沙市救助站面临的困境,不仅是救助站的困境,更是所有需要得到救助者的困境。 如果长沙市救助站的困境不是特例,而是一些财政状况不太好城市救助工作面临尴尬的一个标本(对于长沙市那些需要救助者来说,不幸之中的万幸是还有收容遣送时代的“老本”可吃。但是,按照当初《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也是不准收费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干净”的收容来说,是没什么“老本”可吃的),那么,我们不仅为需要救助者的命运捏一把汗,也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部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法规,会不会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而担心。 一些地方压根没“老本”可吃,有“老本”吃的地方,“老本”也总有吃完的一天,如果“皇粮”不能及时补充进来,救助站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一种选择是:干脆不救助,救助站关门了事(当然,摘牌没人敢,让它名存实亡却可能);还有一种选择,就是走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 以孙志刚在广州市被收容致死为“导火索”,《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虽然人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诟病颇多,不过,公允地说,当初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也是对需要救助群体进行救助,初衷不可谓不好。收容遣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非规定本身的问题,更多是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其中多与收费有关。比如,按照规定,收容遣送是不收费的,但是,在财政不到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收容遣送站经历了一个从合理收费到乱收费,再到乱收容甚至强制劳动的过程。民政部有关领导曾经表示,“有人说收费是万恶之源,我的看法是经费没能得到有效保障才是万恶之源!” 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经费的问题导致了收容遣送的变味儿。有了这方面的教训,《救助管理办法》对经费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遗憾的是,对于救助经费究竟如何出、如何用;在有能力支出而不给予保障的情况下,有关责任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于财政确实存在困难,不能及时保障救助经费的情况下,又从什么渠道得到财政支持等问题,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造成了以长沙市救助站为代表的一些救助站的困境。这种困境以地方性困境为表现,但它反映的是这部法规面临的困境,具有全国性,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挑战。 《救助管理办法》是一部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良法。良法要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其中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就是:经费保障,让救助站不为“粮草”发愁。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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