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1·18”爆炸抢劫案最后一名案犯被判十年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00:04 辽沈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 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 为“1·18”爆炸抢劫案提供爆炸物的43岁的王福友,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沈阳市新城子法院一审宣判10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沈阳“1·18”爆炸抢劫案在案的最后一名案犯被判刑。
法院专门为这名被告提供了法律援助,无偿聘请了律师。新城子检察院的公诉官对被告王福友提起公诉:2001年10月被告利用其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一煤矿采矿工的身份,将井下采矿用炸药两包(共40管)、雷管25支,分两次交给张显正,由其转交给“1·18”大案主犯张显辉,并收取张显辉人民币200元和摩托罗拉388型移动电话一部。经检察机关审查,被告王福友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并收取钱物,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据了解,王福友在煤矿工作了10多年,为人也很老实。2002年10月他担任煤矿采矿班长,有掌管煤矿炸药的便利。张显正对王福友说,家里要炸地基修房子,想弄点炸药。王福友没有多想,就给他拿了施工中剩下的一包炸药和10支雷管。过了几天,张显正偷偷给了他200元感激费。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显正又找到王福友,说炸药没够用,能不能再弄点。并表示他会马上补上。这次王福友又拿出了一包炸药和15支雷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福友提供炸药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