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公布了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给予警示,并做降职处理;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予以辞退。据解释,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这个考核办法给人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对公务员的管理将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即高标准要求。的确,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公务员的特殊岗位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应当比一般老百姓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纪律标准要求,对他们是不能满足于不违法违规,更要求正确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道德典范等等。也就是说,不能再满足于“过得去”的低水平,那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平庸做官论,可以休矣。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规定、制度、要求等,其出发点是好的,方向也是应当肯定的。 除了为朝阳区人事局这种做法的胆识和方向称道叫好以外,还有两点疑惑: 疑惑之一是:“基本称职”三年的要“下岗”,这是否意味着,所谓“基本称职”,实际上是不符合公务员要求的,是有不称职的地方和不称职内容的。如果公务员不予改进,这些不称职的内容加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完全的不称职,所以才需要辞退嘛。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基本称职”是累加“不称职”的部分,而不是累加“称职”的内容呢?为什么是把三年的“不称职”部分相加而不是把三年的“称职”部分相加呢?我想,无非两个可能。一是所谓“基本称职”实际上就是不够称职,是一个否定或批评的考核评价,而不是一个肯定的考核评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基本称职”这个标准就应当是“不够称职”,应当是一个否定考核评价结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倒是应当把“基本称职”改为“不够称职”,直面不足和缺陷,用不着对“称职者”进行警告或什么降职处理。二是不满足于基本称职,要求更高。如果仅仅是一种要求,则无可非议,但现在是作为辞退的一种情形,可见其严肃性和严重性。 疑惑之二是:对于称职的(基本称职也是称职中的一种)也要辞退,是否有违现行的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管理也是行政管理的一种,也要符合现行立法的规定,至少不能抵触。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退公务员有五种情形。但是,在该行政法规规定的辞退公务员的五个条件中,并不包含因为连续三年“基本称职”也要辞退的规定。朝阳区人事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法律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和效力等级制度,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背或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这里,朝阳区人事局的规定是否有抵触行政法规之嫌呢?值得讨论。 另外,作为公务员,一方面(甚至主要方面)是履行职责、义务,是为人民服务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也有就业“吃饭”的性质。因此,辞退公务员的问题,就不仅仅是纪律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还会涉及公务员的权利问题。我们要把公务员的权利真正当做法律权利来对待,要保障和善待公务员的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辞退也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而基本称职又不在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之中。如何改进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和方法,如何使人事管理在合法的框架内更具高要求和更尊重权利,恐怕是我们人事管理部门要长期练的基本功。 (作者 杨小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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