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这本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既体现惩处、又显示宽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现在我发现,目前的缓刑制度正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1月9日,我随手翻到两则当天的消息:一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后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中原区法院判处闫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见当日新华社消息);二是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经一审判决,李雄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见当日《成都日报》)。 这两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县级的领导干部,在基层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实也都不复杂,判决结果更是大同小异。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两名获罪的官员既不必被关押、也不必被管制,只须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即可,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之刑就根本不执行了。 大家知道,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长不仅造成一死,另外还致两伤,最后只落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违规驾驶的要加重处罚,但现在对那位组织部长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从轻处罚。这两起案件的结果不免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官员身份特殊就可以拥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为是官员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机幸运一些而躲过牢狱之苦? 读过上述两则消息,我随手在网上键入“官员+缓刑”的关键词,结果搜索到4440条与之相关的信息,内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员的贪污受贿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新闻。例如广西农机局3名官员用公款集体嫖娼案、繁峙矿难牵扯出的官员受贿案,等等。一条条读下来,我有一个意外的发现:凡是官员的刑期确定为3年以下的,判决中都会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这个以前未曾引起人们注意的缓刑尾巴,现在越来越多。是不是这条尾巴已经成为法院判决官员时的一条潜规则?笔者不敢妄下结论,但是,获罪官员都拖着这条“尾巴”,对法律而言总不是一件雅观的事情。 我们担心官员缓刑现象成为法官们的潜规则并非没有道理。当社会依然没有摆脱人治阴影,当权力依然干预着司法公正的时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当然,我这里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设,我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演变为我们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法院不能不审理,但最后多被缓刑了,这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对刑罚部分地享有豁免权。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直接损害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在腐败现象被不断围剿却仍能够逐步升级的现实中,在我们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在于依法治“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提请大家注意:监狱是惩戒犯罪人员的场所,包括平民也包括官员——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含义。 (作者 康劲)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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