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杰人 尽管离孙小虹被任命为云南省外贸厅厅长已经一年之久,但由于孙的不寻常经历,他的任命仍然受到了媒体的密切关注。最新一期的《新闻周刊》以孙的东山再起为题做了一篇大文章,直指“怎么对待犯过错误的干部”这个既旧又新的话题。 孙小虹原为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1999年底因“顶风违纪”被撤职。在关于孙所犯错误的通报中,中纪委列举了他“走私汽车;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隐瞒巨额收入;用诉讼费乱发奖金和福利”等四项违纪违法行为。 就是这样一个遭到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公开严厉批评,并被与山西绛县法院“三盲院长”姚晓红相提并论的违纪典型,却在被撤职3年后,重新任命为云南省外贸厅厅长。对孙的任命,自然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就此发出的疑问是:有问题的官员,还能启用吗?应当怎样启用? 事实上,和孙小虹一样,全国很多所谓“问题官员”在受处分后纷纷东山再起。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曾在媒体“大出风头”的南京市公用事业局4名官员因在温州歌舞厅公开挟持服务小姐作陪而被撤职,但他们后来一个个重新获职;一些在SARS疫情期间受处分的官员也重新上岗。 无论是对孙的重新任命,还是对其他违法违纪干部的再次启用,民间的质疑或者支持,其实都表现为有关问题的观点交锋——如何对待问题官员? 有人认为,“应当允许一个人犯错误,也允许他改正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讲,重新启用问题官员,实属当然;但也有人对此坚决反对,在这些人看来,一个官员最重要的是品格,问题官员绝大多数都是品格不好,这样的官,无论其能力多强,都不应该重新启用,否则会重蹈覆辙。 应当说,两种说法都有各自的道理。不过我认为,对待问题官员应当一分为二,既要防止一棍子打死,也要防止“只问能力,不问品格”的极端倾向。 我们知道,官员违法违纪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人在工作中因为追求成绩或效率而过失犯错误甚至犯罪,有的人则因为谋求私利而滑向错误的泥潭。从主观方面分析,问题官员有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比如贪污索贿、打击报复、侵犯人权;也有的人主观恶性较小甚至完全是过失,比如因认识水平有限导致决策错误,因急功近利而导致损失等等。 在我看来,对待各种主观恶性不同的问题官员的再任命,国家应当采取不同的态度。 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受过刑罚处罚和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因此,如果有官员符合上述条件,无论其能力有多强,也不能再任命;如果官员曾经因犯错误受到除上述处罚和处分以外的处理,则要分别情况对待。 众所周知,官员是掌握立法、司法或者行政权的特定职业群体。这些人由于握有特定职权,对民众和社会的利益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对这些人的要求,不仅是能力强、水平高,而且要求他们品行端正。一个品行端正的人,即便能力水平一般,也可能尽心尽力为民众和社会谋福祉,从而不辜负纳税人的供养;而一个品行不好的人,能力越强,越可能借其能力多干坏事,危害民众和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求官员“德才兼备”,更重要的,或者说是第一位的是“德”的要求,其次才是“能”的要求。 其实,官员的错误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宽容的,另一种是绝对不能饶恕的。如果一个问题官员的主观恶性较大,不管其能力有多强,水平有多高,都不能借“用能人”的名义将这种害群之马重新纳入到官员体系中;而如果问题官员的问题恰恰出于可以理解和原谅的过失,而其主观恶性很小,则应当依据“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的原则,在合适的时候安排合适的职位。 就孙小虹而言,他作为司法实务界锐意进取、有独立精神的法官,所犯错误仅仅是一些和司法品格关系不密切的事情,并且其中一些事情也是在法官待遇普遍不高、法院设备条件普遍较差的现实环境下的无奈之举,他并没有因此谋取私利,这样的人,主观恶性显然不大。那么,在不违背法律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有关任免程序重新启用孙小虹,恰恰体现了我们宽容非恶意错误的态度。 现在的问题是,希望孙小虹和其他被重新启用的问题官员吸取教训,珍惜工作机会,用自己的才华和能力,为民众的福祉和国家的进步多做实实在在的工作。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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