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山 新华社1月19日的消息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全疆15个地州市和80多个县(市)的公安局长,只要符合条件,必须进入当地党委常委的班子。对此,有关负责人强调说,“这是为了增强公安部门的权威性,更好地维护新疆的稳定”。 新疆自治区这个被新华社称为“非同寻常”的决定所隐含的意思其实很明显,那就是用一刀切的办法将各级公安局长提拔为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从而实现公安局长成为该级领导核心层成员的意图。 我赞赏新疆自治区党委重视公安工作的魄力。这么多年以来,广大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对公安局长的“高规格任职”,实质上是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尽管如此,但我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的决定可能不利于法治秩序的推进。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制度,各级党委是本级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机构。包括政府和司法机构,都应当服从于党的领导。就司法工作来说,党的领导体现为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领导。 公安部门尽管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由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作用,它一直和检察院、法院一道,被并称为“公检法”。而事实上,在很多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警察的工作作为启动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历来对司法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但是,公安局毕竟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司法环节中的工作,既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互相衔接配合,又要接受后两者的监督。检察院对警察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审判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典型方式。 纵观各地在对公检法机关负责人职位的安排可以发现,在中国有一个惯例,那就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负责人套用同级政府副职的待遇,比如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级别是副县级。但这“两长”绝大多数只是保持这种级别,而不会被安排进核心领导层,说白了,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不会被安排进同级党委常委。 比起“两长”来,很多地方的公安局长就优越得多。现在,不少公安局长都是同级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如前所言,由于我国实行党委和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因此,那些被安排进党委常委班子的公安局长,实际上成了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 现在,新疆自治区用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的公安局长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安排进常委,这不仅是对过去一些公安局长习惯性任职安排的确认,而且以制度的形式将这种习惯做法全面推广。这就意味着,以后所有的公安机关负责人都会成为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 公安局长成为法院和检察院的实际领导,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定监督变成了“下属对上司”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其效力可想而知。 我国正在推进法治建设,其中最终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实现司法的独立,并使司法成为监督公安等行政权力的重要力量。以巧妙的方式将被监督者的职位安排为监督者的领导,这种制度设计值得打个疑问。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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