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委负责人:禁止地铁行乞为保乘客利益
据报道,前日北京市有关人士就正在送审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中禁止在地铁乞讨、卖艺等规定指出,禁止在地铁内行乞和表演,是为了保障公众最大的利益和安全。
我们认为,固然地铁部门有为难之处,但是拿保障公众最大的利益和安全作为“禁乞”依据,值得商榷。
有关人士的理由是,行乞的人多为老幼病残,自救能力差,发生意外时会妨碍他人疏散。这个理由显然有些牵强,老幼病残的确会妨碍他人疏散,但地铁能否禁止那些非乞讨的老幼病残者乘车?如果不能,为何要限制他们乞讨?
过去有一种说法,因为在地铁内行乞和表演的人中一小部分人有盗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就要用法律将他们挡在地铁之外。
这种“公共利益说”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因为地铁内行乞和表演的人最有可能犯罪,或者影响了他人疏散,那么把他们挡在地铁之外,把地铁内部净化了,就可使大多数乘客免于受到犯罪的威胁或得到方便,这就是大多数乘客的最大的利益和安全。
可是这样的利益是违背正义的。要知道大多数乘客如果把自己的得益建立在通过立法来侵害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那么这种利益就是不正当的,非法的。
我们重申,在一个公民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和其他公民共存于这个社会,对其他公民没有违法但是为其所厌恶的行为,不但不能有歧视行为,反而有着容忍的义务。
对于政府和管理者而言,不能因为弱势群体的一小部分人的犯罪,就取消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如果弱势群体的一小部分人犯罪,可以用刑法绳之以法,根本用不着进一步的动作从源头加以防堵。我们认为,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必须牺牲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作为代价,那么它就是不正当的利益。既然是不正当的利益,也不能用法律制度来保障。法律只保障正当的利益,不管是大多数人的,还是少数弱势群体的,这不言自明。
在立法活动中没有不能逾越的限度是危险的,可能导致整个法治建设的沦陷。这个不能逾越的限度就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必须把这些立法活动放在司法审查之下,使其无法超越界限。本报评论员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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