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前日刊发了题为邓清波《设立“放鞭炮区”不是好办法》一文,反驳陈永苗的社论。该作者认为:作为一个有能力的法治政府,应该从维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推行“禁鞭炮令”,以达到移风易俗之目标,而不宜与“恶俗”妥协。但我有些不同观点。 放鞭炮造成火灾,致人伤亡无论如何也是个别事件,这种偶发事件不能成为一禁了之的理由。这种禁令的效果会令人怀疑。例如菜刀可以用来杀人,那也不能禁用菜刀。 凡事皆有利弊,而对于一项带有深厚民俗色彩的习惯权利是不宜用强制手段来禁止的,我一直以为不合时宜的民风民俗自会被时代淘汰,政府所应做的是因势利导,加强管理,将其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其实,禁鞭炮是一种过度防范措施。这种过度防范措施都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问题,禁鞭炮造成火灾的应该惩罚当事人,而不是将其他人的权利一概否定。犹如禁烟,吸烟的也危害他人健康、污染环境、也可能引起火灾。 如果一道禁令禁止全国人民不得吸烟,我想必定有很多人不顾禁令,法律的威严也大打折扣。而如果因势利导,设立“吸烟区”,那么很多吸烟者就会自觉遵守,以减少其危害。 其实,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燃放鞭炮这一民俗可能就会随之消亡;群众放鞭炮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考虑也不会少于政府。 因此,设立“放鞭炮区”将过度防范调整为适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引导的手段不失为一个良策。新加坡都开禁了,我们也可以设几个“放鞭炮区”。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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