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赖昌星不具“难民资格”
为防外逃赖氏夫妇被软禁
赖昌星若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拖几年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月3日宣判,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案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备“难民资格”。判决书说,此前难民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证据。
作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重罚,因此从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骗取难民身份的方式以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作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裁决作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逃避罪责。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
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也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
□本报特约评论员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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