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2月6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按照台湾“公投法”规定,“公投”的主管机关是“行政院”,“中选会”则负责实际选务。但在这次“公投”选务中,“中选会”的声音越来越小。 “公投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关于“公投”的书、表格式,应该由“中选会”决定,如果选务技术上有困难,应该在“中选会”的委员会进行讨论,不过在这次“公投”的选务规划上,却明显是由“行政院”强势主导,“中选会”的意见被“行政院”推翻,要求按照“行政院”的决议修改。最后“中选会”对“行政院”的决议也只有“洽悉”两个字,不是明确的同意,也没有做任何修改,透露出“中选会”在“公投”选务上的无力与无奈。 依据“中选会”对“公投”的原始规划,应该是分开领票、分开投票,在选票上也没有加注“╳”、“○”。“中选会”委员赖浩敏说,加注“○”在传统观念里隐含对错的价值判断,硬拗没有实在是强词夺理。不过“行政院”没有采纳这些意见,赶在“中选会”会议开到一半的时候,送来对于“公投”的三点函复,要主导“公投”、避免“中选会”有不同意见的态度相当明显。 随着“行政院”的强势主导,“中选会”的身段也越放越软。“中选会”主委黄石城原本表示,选票加注“○”、“╳”等问题可能和“公投法”第二十二条有所抵触,对于“行政院”原本坚持的两个问题同列一张选票也认为执行上有困难。不过黄石城后来也改口表示,如果“行政院”坚持,相关选务议题恐怕还是得由“行政院”决定。而“中选会”官员也都三缄其口,只能表示“一切依法行事”。 在“行政院”看来,“行政院”既然依法为“公投”主管机关,“中选会”就是执行机关,依照“行政院”的决议办理选务是天经地义,但在选务讨论过程中,即使“中选会”认为在执行上有困难,“行政院”却还是要求“中选会”克服,很难看出对“中选会”有足够的尊重,忽略了“中选会”身为中立的选务机关,由各政党代表组成,虽然隶属“行政院”,在选务上却应该有超然、专业而独立的地位。 吴丰山委员也强调尊重“法律”的立场,他说依照“法律”来做就不会有问题。按照“中选会”组织规程,“中选会”委员十一到十九人,应该有无党籍人士,同一党籍的委员在“中选会”不应该超过五分之二,并且采取合议制,目的就是要不受党派约束,公正行使职权。但在这次“公投”选务中,“中选会”的声音越来越小。赖浩敏委员在开完“委员会”之后表示,“行政院”推翻了“中选会”依据“公投”法施行细则做出的决议,如果因此对全民利益造成损伤,“行政院”要负起全责,希望选民不要对“中选会”公正超然的形象有所误解。 “行政院”“依法”主管“公投”,“中选会”在“法律”上对选务的应有职权却没办法完全发挥,在未来“公投”举办上,势必成为没有意见的执行单位。(潇凝)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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