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认定一审已经对其从轻处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
本报讯 据《生活新报》报道 日前,云南省高院驳回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之子李勃上诉,李勃终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1年9月26日,李勃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出口香烟以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由李勃出面3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港元560万。 此外,被告人李勃与其父李嘉廷共谋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请托,为其谋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财物。李嘉廷先后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和世博园住宅小区项目上为李俊提供帮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人民币950万元。 昆明中院于2003年8月1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勃有期徒刑15年,已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勃以其在与李嘉廷共同受贿中,无索贿情节,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为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勃伙同其父亲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原判根据李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已依法对李勃从轻处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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