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工在工厂里被同事做菜用的酒精炉喷出的火球严重烧伤,女工所受伤害到底算工伤还是意外伤害? 烧伤女工及其家属坚持认为是工伤,而厂方及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是工伤,为此,烧伤女工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女工被“火球”烧伤 今年41岁的白女士是沈阳铁路信号厂的钳工。3月3日为自己受伤讨说法已经讨了近两年的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2002年5月24日中午11点25分左右,白女士到工厂男休息室还工具,准备再取些工具回车间检查一下所干工件的合格情况。正在白女士低头从工具箱往外拿工具时,只听“嘭”的一声,一个大火球从旁边突然袭来,结果她的面部、胳膊、腿、脚都被火烧着了。后经医院鉴定,烧伤面积达65%,烧伤程度为深二度。 白女士告诉记者,离工具箱半米处,同事丁某用酒精炉炖菜,酒精炉里还有火星时丁某就往里面倒酒精,结果发生惨祸。4个月的住院治疗,白女士康复出院,但其双腿、胸部、胳膊却留下了疤痕,而且疤痕处经常痛痒难忍,由于腿一打弯就裂口子,所以至今行走艰难。 为讨说法踏上诉讼路 事故发生后,她的丈夫康先生找到工厂要求申报工伤,但工厂认为白女士受伤时不是在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因此不同意报工伤,认为是丁某造成的意外伤害,让白女士找丁讨说法。而康先生认为妻子是到男休息室还干活用的工具,是工作的延续而且当时还没到工厂规定的午休时间,因此坚决要求报工伤。 沈阳市劳动局于2002年12月立案,2003年4月23日做出仲裁决定,认为事故发生在午休时间,而且酒精炉做饭是企业明令禁止的,是肇事者个人的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康先生不服,遂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8月21日该厅做出答复,认为市劳动局适用政策得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无奈之下,康先生将沈阳市劳动局告到法院。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市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证据不足,遂于2003年11月25日下达判决书,撤销沈阳市劳动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要求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是意外伤害还是工伤? 3月3日,记者拨通了沈阳铁路信号厂的电话,该厂质安处主管工伤认定的一位姓程的工作人员说,经过调查认为白是工作完后在休息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所以厂方未同意报工伤,同时厂方已经对违反厂纪的丁某做出了罚款等相关处罚。 记者与沈阳市劳动局取得了联系,工伤认定科姓谢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该局是在调查了所有当事人之后,认为白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内容,遂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当记者问为什么3个多月时间还未做出重新裁定时,谢说该案情况复杂,取证艰难,但不久就要做出最终裁定了。 [以案说法] 那么白所受伤害到底应该算是意外伤害还是工伤呢?法律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侵权行为和劳动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既可构成意外伤害也可构成工伤,作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之诉,但是按照特别法律关系优于普通法律关系的原则,劳动法律关系是特殊法,所以劳动法律关系有优先权。 主任记者 赵桂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