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广州消息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原广州日报社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同时兼任报社下属企业广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负责广华公司采购印刷机的职务便利,对香港某公司予以关照,购买了该公司所代理的印刷机,先后10次收受公司姜某某贿送的美元19500元、港币20000元、瑞士法郎500元。 1997年春节至2000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何向芹利用分管报社广告处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广告处处长陶某从广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人民币205000元、美元4000元,为陶某主管的广告处广告收入提成及个人升迁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此外,被告人何向芹在担任广州日报社总编辑兼副社长期间,利用分管报社发行处(含发行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何向芹为行贿人张某某的任职给予了关照。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向芹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向芹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何向芹能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有关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何向芹减轻处罚。 (吴秀云)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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