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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公投”既无国际法依据又违背联合国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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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7日08: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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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上海三月十六日电 题:“台独公投”违背国际法
作者:许佩琴 张伟栋
今年三月二十日,台湾地区将举行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和首次“公投”。陈水扁最终提出的“公投”议题,不论是“强化防卫能力”还是“建立和平架构”,其实质都是打着所谓“和平”的旗号,企图逐步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即使是“和平公投”,也是为“台独公投”做准备。
必须指出的是,“台独公投”既无国际法依据,又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九四三年的《开罗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确定了台湾法律地位,明确台湾是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明定日本在战后将台湾归还给中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为中国处理战后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的依据。由此,台湾归还中国成为一项在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义务。对中国而言恢复对台行使主权,则是遵守条约的权利。
此外,从“政府继承理论”角度来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以前,中华民国是代表全中国的政府,享有对全中国(包括台、澎、金、马地区)领土的主权和所有权。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按照国际法的“政府继承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其成立前中国政府的延续,是一个既存的国际法主体,是此前中国一切正当权利的承接者。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中关于“民族自决”的法条,是一九四四年至四五年间,二战盟国在共拟联合国宪章草案时达成的共识,即世界上若继续存在殖民地与殖民主义,势必对世界和平造成困扰。因而提出了以“民族自决”原则的办法来终止殖民地与“非自治领土”。所谓“民族自决权”是指殖民地人民或托管地、非自治领土的人民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所行使的实现国家独立的权力,他们在行使民族“自决权”而完成独立时,并没有损害到宗主国的领土主权完整。
台湾不属于殖民地或托管地,而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根本不存在“独立自决权”的问题。陈水扁主张“公民投票”、“住民自决”台湾前途的做法,也不符合“民族自决权”原则。这种实质上的“台独公投”不仅是将台湾人民引向歧途,而且是分割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阻绕国家统一。
不管陈水扁在“公投”问题上怎样包装、辩解,都不能掩盖他为未来举办“台独公投”打开通道的险恶用心。“和平公投”不仅隐藏着岛内暴动危机,影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台湾人民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的主流民意。而陈水扁和岛内分裂势力一再推动的“台独公投”既无国际法依据,又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是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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