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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母帮继父强奸女儿 称“让他高兴了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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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25日11:27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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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夫妻被分别判处12年、7年有期徒刑
信报讯(记者赵磊通讯员韩雪)年仅15岁的女儿被继父强奸,亲生母亲不但不阻拦,竟还在一旁帮忙。近日,被丰台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的王某夫妻分别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有期徒刑7年。
小王是某重点中学的高中学生,在她五岁时,母亲带她改嫁继父王某。继父经常打骂她,有时甚至不给她饭吃。小王的母亲因为是再婚,生怕被继父抛弃,所以就对继父一味地迁就。
2001年10月的一天,继父提出让15岁的小王陪他“高兴高兴”,其母不仅未加阻拦,反而劝说女儿:“让你继父高兴了,想要什么东西都行。”小王表示拒绝,其母亲竟以打骂相威胁,并帮助王某对小王实施了强奸行为。另外,从2001年10月至2003年11月,小王多次在其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继父强奸。
2003年11月,小王再也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在老师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闻链接
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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