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根源一:法制观念淡薄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张思宁教授曾做过比较系统的“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对这两起发生在东北地区的“涉黑”案件,她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类似的暴力型“涉黑”团伙必定会被肃清,但是,新形式的、更为隐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出现,因为事实证明,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黑社会组织”也不见得是能够根除的。
张思宁教授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条件背景。这两起“涉黑”组织的势力形成时间都是在1998年—2000年之间,当时是东北经济体制转型最剧烈的时期,人们的经济欲望空前膨胀,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管还不到位,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这样,在中小城市,背靠一定“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就形成了。
产生根源二:文化环境有待提高
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研究会理事王鹏对这两起案子一直有所关注,他认为:与沿海地区的“涉黑”案件不同,这两起“涉黑”案件的明显特征就是暴力,而这与东北的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
其一,这两起“涉黑”犯罪团伙案件都是以“打打杀杀”为主,涉案人员文化程度都不太高,危险性很大且获利不多,还容易被发现;而南方沿海地区的“涉黑”犯罪团伙要隐蔽得多,多与经济犯罪相关,影响的是深层经济活动,往往也有狡猾的长远打算。
其二,这两起“涉黑”犯罪团伙的形成与东北的文化背景有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东北地区非常缺乏契约意识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所以靠“好勇斗狠”的暴力方式来敛财;而南方沿海地区工商业自古以来就比较发达,从清朝开始和“洋人”做生意也比较频繁,所以契约意识和等价交换意识根深蒂固,在“涉黑”犯罪上也是以此为载体。
王鹏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管是什么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肯定都将会走向“灭亡”,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定的生存基础,而要想加快肃清的步伐,必须防微杜渐和加大打击力度并举,将这种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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