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记者孟娜赵磊)在中国已有几十年历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陪而不审”,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
“但是,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任命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他说。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却多种多样,很不规范。从调查情况看,现有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很少。
草案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做法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行使审判权,因此同法官的任职条件,特别是文化程度不宜相差太大。根据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
草案根据中国当前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情况,将人民陪审员任职的文化条件确定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针对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同时,草案还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确定为法定义务,以避免人民陪审员随意拒绝参与陪审。
草案规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
根据26个地区法院的不完全统计,中国现共有人民陪审员23918人。(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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