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听证首次确定9项程序,被拆迁人不满评估结果可重新评估
本报讯 (记者谢炜)四成以上拆迁户不满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区县国土房管局都要组织公开听证。昨天,市国土房管局针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听证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说明,并首次详细规定了房屋拆迁听证必备的9项程序。
按照该通知,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就要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须在听证前5日传达到拆迁户和拆迁公司,政府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
据介绍,听证会的主持人、记录人均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有权申请主持人进行回避。但如果无故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裁决申请。
国土房管局还规定,在核实补偿安置标准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持其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估价机构进行复核。
此外,区县国土房管局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还须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并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而在执行强制拆迁时,也需要通知被拆迁户(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如果无法通知被拆迁人单位或者被拆迁人单位经通知未派人参加的,执行机关应当就有关情况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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