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毒素足以毒死500人而番禺多家酒楼违规卖河豚并乱扔内脏可能流入珠江造成安全隐患 本报讯 (记者 胡利)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番禺南沙一带多家酒楼公开违规卖有毒河豚给顾客食用,昨日,记者到媒体披露的几家酒楼巡访了解到,这些酒楼依然可以随时提供河豚给食客享用。据介绍,1克河豚毒素就能使500人致命。而这些酒家杀死河豚后取出的大量有毒内脏,竟采取了不安全的办法处理,其中大部分疑被随意丢进了与珠江连通的河道或水塘,为毒素的扩散留下了严重隐患。 河豚照样卖内脏随意丢 记者扮做食客,于昨日傍晚按媒体披露的几家酒楼地址,乘车刚到那些建在水塘上的酒楼大门口,即有服务员主动迎上来招呼就餐。当问及是否有河豚吃时,她们均回答说“有”。待记者要求看看河豚并打听河豚内脏都作何处理时,服务员皆警惕起来,还称只有订座喝茶,才能目睹河豚的“芳容”。此前,当地工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已到以上酒楼做了检查,但并未查见一条河豚的踪影。 之后,酒楼周边的村民告诉记者,河豚是永远查不完的,酒楼老板早有一套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预案”。那就是把河豚装入透水的网内,沉入了附近的水域中。等到检查人员走远后,酒楼老板便捞起河豚来照卖不误。至于酒楼里处理河豚的内脏,则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操作可言。杀豚人一般把内脏取出后,就随意地丢进了酒楼下的水塘,一些邻近河道的酒楼,也毫无例外地将内脏丢进了流水中。记者欲就此说向酒楼经营者求证,他们都讳莫如深地不予应答。有服务员说,稍微保险一点的处理方式,便是把内脏掩埋在地下,可这样做的酒楼实在太少。 另有当地知情人透露,一家酒楼每天杀用河豚在100公斤以上,丢弃的各种内脏不少于50公斤。有些时候,人们不难看见河豚内脏漂浮在水塘边上。 粤已有多人食豚中毒身亡 记者从广东卫生厅了解到,从今年2月份以来,广东境内已先后发生了10多例食用河豚中毒的事件,每年都有人因食豚而死亡。与此同时有市民反映,以前番禺区就曾有人吃河豚而中毒丧生。 需提醒大家的是,中毒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内发生,具体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症状,以及口唇、舌尖、指端麻木,眼睑下垂、四肢乏力、发冷,继而四肢肌肉麻痹等神经系统症状,最后会因呼吸系统麻痹而死亡,死亡多发生在食用后6~24小时内。 有关部门表示严查内脏处理 广州市卫生、环境等多个部门的人士说,河豚内脏的随意丢弃,不可避免地给环境污染和毒素扩散留下了隐患,长期乱丢内脏更是隐患多多。特别是那些长时间经营河豚买卖的酒楼,无疑是制造隐患的源头。耐热的河豚毒素,连一般烹调的温度都无法将其去除,且盐腌、日晒也不能破坏其存活。 值得一提的是,要是剧毒的毒素被人畜不经意间接触到,极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造成中毒死亡。从目前的医疗配备来看,尚无效果特别明显的解药。故此,追查酒楼河豚内脏比如卵巢等内脏的去向,应引起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视。 律师说法 食客明知有毒致死 卖豚商家仍须担责 对于本文提到没有经过批准就经营食用河豚的情况,那么商家本身的行为违法,而食客也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存有侥幸和贪鲜心理,万一真出了事责任谁担? 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主任司马静认为,这种情况类似于“超载导致交通事故一样”,司机违法,乘客也知道超载可能会出事,但真出了事故,司机就必须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除此以外还需承担其他的责任。同样的,如果在禁止吃河豚的地方吃河豚,那出了事故商家不仅要民事赔偿,对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进行处罚,何况双方还存在消费的关系。 但由此引申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假如以后在广州,有了像青岛经过卫生部批准可以经营食用河豚的餐馆,因为安全性不是百分之百,有食客中毒死亡,是否商家就不需承担责任?司马静认为还是商家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既然是经过批准的,那商家没有违法,而食客也无过,这种情况就适用《消费者保护法》18条,该条规定“商家必须保证消费者人身的安全……”。 因此,不论哪种情况商家都需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李朝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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