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光前徐光明案牵出的3个“帮凶”: ● 朱华,原甘肃金升会计事务所所长。 ●李喆,原甘肃金升会计事务所税务代理部主任兼出纳。 ●柴一清, 原甘肃金升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主任 。 1998年11月25日,兰州市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朱华、李喆、柴一清3人在1994年9月和1995年9月期间受魏光前案中的核心人物——私营广东省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经理潘志雄的委托,在对该公司进行联营资产评估和承包抵押资产评估中,先将价值4900余万元的资产虚假评估为1.18亿元,资产评估增值64%;后又将6700余万元的资产虚假评估为4.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构成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指控朱华、李喆在评估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46万元构成受贿罪。 1999年2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朱华和李喆借机串供、翻供,把检察院认定的非法收受贿赂说成是小金库里的钱,妄想逃脱法律制裁。经兰州市检察院深挖细查,不但证实了朱、李二人索取贿赂的犯罪事实,又查实了1994年底,朱华在甘肃稀土公司搞财务审计期间,开出1.2万余元假发票一张,要求该公司经理马玉和以解决招待费为名报销后自用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认为此事实也构成受贿罪。5月22日,检察院对此项漏罪提起补诉。 1999年6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开庭后,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华有期徒刑10年,以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判处李喆有期徒刑3年、判处柴一清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名定罪在甘肃属于首例。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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