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四川“良家妇女卖淫案”近日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珙泉派出所人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受害方要求30万国家赔偿;《华西都市报》报道说,此案的焦点是女方陶先碧涉嫌卖淫嫖娼的问题。 笔者认为,“良家妇女卖淫案”的焦点不是卖淫嫖娼问题。 让我们看看事件回放:三年前亦即2001年4月27日晚,四川珙县公安局珙泉派出所怀疑服务小姐陶先碧与他人有卖淫嫖娼行为,将二人留置讯问,陶始终否认。副所长邓增伟恼羞成怒,首先对陶殴打,并放任手下赵正林等猛踢陶的头部…直至第三天,见陶伤势过重,才将其送到县医院。当晚陶不治死亡。法医鉴定,陶先碧头部钝性损伤,脑部硬膜血肿引起生命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丈夫廖泽文为给妻子鸣冤,2003年7月6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立案侦查申请书》,哭诉:“妻子经自己同意去娱乐场所工作,是纯正的良家妇女……”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抓陶时陶有卖淫嫖娼问题。廖的代理人认为其证据不足。歌舞厅老板赵正香向检方证实说,自己在珙县医院时曾问陶,派出所说抓你时有“那种事”,在病床上的陶含泪摇头说,确实没有“那种事”。 斯人已去,死无对证。倘若陶并不是纯正的良家妇女而是屡教不改的卖淫女,当晚确实有“那种事”,之后死不承认又该如何呢?珙泉派出所邓增伟、赵正林就可以无罪获释、“谈笑凯歌还”了吗? 显然不是。按现代法治理念,不论事实如何,任何团体、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强迫别人自认有罪或有错。也就是说,当事人有“不坦白”的权利和“不认错”的自由。“违法嫌疑人”不老实交代问题,不能成为执法者刑讯逼供的理由。邓增伟、赵正林知法犯法,猛上“手段”,严刑逼供,侵犯人权。两人罪行昭昭,岂能逃脱法律的惩处? 所以,陶先碧有没有卖淫嫖娼问题并不重要,是不是良家妇女不是关键。如果不是公安人员下毒手打死了人,就不存在“良家妇女卖淫案”!其焦点根本不在女方做了什么而在警方做了什么。 好汉不吃眼前亏:陶先碧的老乡大学生孙万刚、警察杜培武本来无辜,警方“大刑”一侍候,立马承认杀人“领取”死刑;所幸真凶及时落网,意外捡回一命,真是苍天有眼。陶先碧所涉只是小案,如果一打就“招”,自己定无性命之虞,警方人员亦免坐牢之苦。教训多多,谁该汲取呢? 纯正的良家妇女陶先碧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将把公安队伍的两个败类送进监狱。卖淫嫖娼案今后还会查处;那些不论是否是良家妇女从事服务行业的姊妹们,是否从此可以不再“享受”本该为其提供人身保护的公安败类肢体语言的讯问呢?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吴忠)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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