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事业单位聘用制细则出台 相关实施意见出台,涉及签约、辞退、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在部分单位试点后将在全市推广 本报讯 (记者綦伟)《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日前出台,这意味着广州市已开始启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据了解,这项工作将首先在广州市直有关系统和区、县级市选择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具体细则。按其规定,广州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聘用制度的范围包括了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 《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原先在编的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经过两个月至半年的流动期后可以视为其本人辞职。 至于试用期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关于签订合同 在编人员流动半年不签合同视为辞职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先在编的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予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才可以视为其本人辞职。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凡到2003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男年满52岁,女年满47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正在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可从事原工作或可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时再签;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聘用合同可缓签。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间一般为1年,待岗期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 ■关于解聘、补偿 解聘在编职工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实施意见》特别规定,受聘人员为国家、省、市、区(含县级市)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的;或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正在规定保密期内的;或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的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报经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的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聘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关于社会保障 四种情况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的处理方法,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解除聘用合同的;2.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的;3.辞职的;4.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期满后聘用单位与其终止待岗关系的人员。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按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上述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第一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从今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医保启动时按规定参加医保;过渡期第二、第三年研究解决财政核拨补助、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参加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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