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药费报销40% “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可以得到社会救助”,这是多年来生活在城镇中的特困群体梦寐以求的愿望,如今这一愿望在新型医疗救助体系中得以实现了。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筹划半年的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已经正式出台,凡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最高可以得到40%的报销额度。 五类疾病可申请救助 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那么,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中的重大疾病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病种?辽宁省民政厅社会救济处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所说的重大疾病主要是指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凡是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救助要有六大件 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并不是说所有的特困居民都可以在患病的时候申请疾病医疗救助。患有重大疾病并申请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救助程序分三步 在接到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须经调查核实,报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重大疾病可以报销40%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形式,是由市或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对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医院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市或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具体救助金额由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政衡量,原则上按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等)的40%予以救助。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城市低保对象一定比例和相关救助标准,编制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并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本报记者 王术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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