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5月10日电 (记者孟华、张涛)一部宣传无形资产的书,引发了一桩颇受瞩目的无形资产纠纷案。天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剽窃他人作品,被告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5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双方虽承认侵权28万多字的事实,却对到底谁是作者,谁来承担侵权责任问题相持不下。
2003年6月间,“无形资产学”专家蔡吉祥发现市场上推销的《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与案例分析》一书有大量抄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无形资产学》的内容。同年8月20日,蔡吉祥将书上所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四人以及中国统计出版社一并告上法庭。2004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已构成剽窃他人作品和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蔡吉祥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承认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蔡吉祥的作品内容相同的部分涉及56处,共281770字,然而双方争论的焦点则集中在三个方面,侵权作品的作者是谁即侵权人是谁;被诉侵权作品性质是什么;一审赔偿数额是否正确。为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侵权书的作者即侵权人到底是谁?
在庭审过程中,有趣的是,虽然双方都承认侵权28万多字,达全书内容80%的事实,但上诉人一方均不认为自己是侵权人。在被诉的侵权书中,没有注明作者,只有编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一栏。“挂名编委”到底是不是作者?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
在侵权书所列的编委会主任的四人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汪平的代理律师指出,汪平教授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审阅了图书的目录,收下2000元的审阅费,然而书从来没有见过,实际没有参与创作,签字同意担任编委并不等同于作者,因而没有侵权行为。另一副主编张明达的代理律师也强调张同意做编委是出于朋友上级主管部门的情面,只是看了目录,而不知道内容。
在这个公开发行、有着合法书号的出版物上编委会主任副主任一栏里公然写着被告的名字,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参与编写,被告始终没有讲明究竟是谁在运作,何人来给的审阅费,完全是别人在运作的观点站不住脚。同时,蔡吉祥认为,汪平和张明达已经在审阅单上签了字,意味着法律上责任的承担和代表,并不只是简单挂名,没有理由得出不是作者的判断。
瑞和公司是“侵权人”?
中国统计出版社和汪平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还提交了“中国统计出版社成书的说明”以及“北京瑞和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操作此书的过程”的材料。中国统计出版社辩称,该书的实际投稿人是北京瑞和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而中国统计出版社按照程序进行了三审,尽到了义务,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出版合同,但存在着事实的合同关系。侵权行为在瑞和公司,此过程中,出版社没有过错。汪平代理律师也指出,该书的真正作者是瑞和公司,只是在书上并没有显示。
对此观点蔡吉祥及其代理人表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个原本是非明确的案子被对方端出一个“瑞和公司”作为“挡箭牌”来混淆视听,对方观点疑点重重。首先,中国统计出版社与瑞和公司没有出版合同;第二,对方新提交的瑞和公司操作材料早就存在为何在一审期间不递交法庭?出版社三审却没有审查出剽窃事实,何谈尽到责任?而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图书的作者只能从书上载明的名称判断,如何还能判断背后还有公司才是真正的作者?如果可行的话,岂不是都可以打着这个幌子侵权,而将责任转嫁给他人?对于著作权者来说,如何维权?蔡吉祥表示,在一审法院前往北京保全证据时,瑞和公司态度恶劣,拒不承认,之后又人去楼空。
被诉作品是不是汇编?
针对侵权书的性质,双方也持不同的看法。上诉人均认为,此书的编委不是作者,是一个汇编作品。而被上诉人蔡吉祥一方认为,此书不是汇编作品。首先,汇编作品重要的是注明文章出处来源,而侵权书中没有注明任何来源;同时,在前言中明确有“本书系统阐述了无形资产学的理论、方法和技巧”、“此书由财政部……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编委会进行编写、撰稿”,具有“权威性”,从这些语言来看,明显的不是汇编作品。同时,即使是汇编作品也有创作的成分,从此书的大量复制内容甚至笔误来看,应属于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
另外,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此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三个多小时,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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