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10日电(记者毛朝敬)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服务商不提供“消费帐单”,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款。
据四川省消委日前介绍,长期以来,许多经营者戓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以服务量太大、没时间、节约成本为借口,不愿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帐单”,省略了为消费者寄送消费帐单的环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四川省消委今年4月的一次“企业调查”返馈显示,全省83%的服务商是在消费者先行付款后再给“消费帐单”,只有32%的愿意事前主动向消费者寄送“消费帐单”。过去,四川多数消费者没有接到过“消费帐单”,有的甚至不知“消费帐单”为何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相当普遍。家住成都市水碾河的消费者吴女士抱怨说,家里每月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都是在没有收到消费帐单,弄不清该缴多少费用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去缴费,喊缴多少就缴多少;即使有时发觉有问题,也不能当场核查,而是被要求先缴费才能拿到收费单据。消费者李女士向四川省消委投诉,今年4月2日她手机接到卡上余额不足的短信息,为此她感到很意外,因为3月29日刚充值50元,几天内又很少打电话,后经查实才发现仅几天便被错扣了20元短信息费。之后的4月6日早上,她查询卡上尚有电话费40.48元,可到4月7日,这两天她没打任何电话,也没发任何短信息,卡上的电话费余额竟莫明其妙只有35.09元了。李女士希望电信收费前应事先给一张“消费帐单”,以杜绝胡乱收费。
四川省消委近日指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为解决消费者在”消费帐单“上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四川省消委向全省各市、州消委(协)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倡导诚信维权·关注消费帐单”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重点围绕公用服务企业、通讯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在提供消费帐单方面的服务情况展开调查。四川省消委发出的《“消费帐单”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证》的消费警示提出,帐单虽小,诚信事大,它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服务商消费服务的延伸及服务产品的一部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帐单”是每个服务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帐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大消费者要积极树立自我维权意识,与服务商在消费合同中主动约定必须按时提供消费帐单,以及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避免或减少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服务商索要“消费帐单”,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交款,这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权利。服务商应按照规定,把向消费者提供帐单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环节,凡涉及应提供消费帐单的服务商均应规范服务,尽快全面主动推出“消费帐单”。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则应主动向服务商索要“消费帐单”,以便更放心、更明明白白的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