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北京市法制办拟为“动物福利”立法,一时间引起了各方争议,最终因有关专家“给‘动物福利’立法过早”的反对意见,立法一事最终不了了之。近日,本报记者了解到,即将在今年颁布实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新增加了“动物福利”的章节,尽管内容只有短短不到200字,但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律,专门负责起草这一章内容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表示,这是“动物福利”立法工作从无到有迈出的一大步。
□文/本报记者 曹丽辉
现实:
片面强调动物权有些极端
记者:“动物福利”涵盖哪些内容?
贺争鸣:国外动物福利搞得比较早,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爱尔兰通过。西方对于动物福利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都很完善。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在我们国家强调的动物福利和国外的动物福利,从出发点上可能有些不同。国外是完全站在动物的角度上,强调的是动物权,人和动物应该平等,不能因为人的特权来利用动物为人类服务。我认为,这就有些极端。
问题:
“动物福利”成为技术壁垒
记者:为什么要给“动物福利”立法?
贺争鸣: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动物保护的范围也有些狭隘。因此,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诸多方面产生影响。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WTO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这是一个典型的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维权:
立《动物福利法》为时尚早
记者:此次北京市最终没能给“动物福利”立法是因为有关专家认为立法过早,你怎么看待时间的问题?
贺争鸣:现在在我国提出“动物福利”合适不合适,确实有争议。我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理由有两方面,一是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在我国,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认识到这一步,真正接受起来还需要时间;二是经济发展问题,比如人食用的猪、马、牛、羊,也属于动物,按照国际上动物福利有关规定,饲养的时候要考虑每种动物所需要的空间,而现在我国还是主要从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来考虑。比如说动物福利规定按照猴子的习性,在实验室要为其准备一些玩具和空间。我国实验室条件相对较差,空间相对紧张,如果泛泛地强调动物福利,饲养、实验或者保护的成本就会很高。
新规:
为实验动物福利立法
记者:《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新增“动物福利”,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贺争鸣:《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对动物福利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为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明确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使解决涉及到实验动物福利问题时有法可易,有章可循。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各项科学活动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所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新增“动物福利”这一章节,就是在保证科学发展的原则下来强调动物福利,尽量减少动物的使用量,尽量优化动物实验环境,尽量减少动物痛苦。通俗说,使用动物做实验时要使用麻醉剂,做完实验给动物实施安乐死。
欠缺:
可操作性不强需出台细则
记者:这一章节具体从哪些方面对动物福利进行了规定?
贺争鸣:新增的这一章,总共四条,字数不超过200字,但整个制定过程用了1年时间,从科学的角度,强调动物福利的内容,实验动物福利涉及到实验动物繁育、饲养、运输、使用诸多方面,其中动物实验是实验动物福利关注的热点。
但不到200字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指导条款,而且条款数量少,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国实验动物工作发展需要和推动科学进步的、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动物福利实施细则或指导原则。
在发达国家,由于《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的呼吁、宣传,尤其是有关动物实验技术研究的深入,使动物实验领域中动物福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主要表现有:动物实验实行许可制度,对实施动物实验的目的、主体和条件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改善了实验动物生活条件,关注动物自身的康乐程度,满足动物生物学特性的需求,提高动物生活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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