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6月19日电 (记者李桂茹)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食用野生动物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动物者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国家现行立法保护野生动物,主要限于保护野生动物,而没有明确对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限制。深圳此次立法,重点对食用者的食用行为和餐饮业经营者的加工、出售、诱导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通过控制最终消费环节,遏制滥捕、滥杀和非法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草案》规定,食用者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野味等相关文字、图案或者禁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部分物种不在禁食之列。考虑到个别野生动物物种,如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田鸡)、鲟龙鱼以及“三有”保护动物鳖(水鱼)等的人工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能够大量饲养,并且已被广泛食用。为保护从事上述物种饲养经营的产业并适当兼顾长期形成的饮食文化,《草案》在严格设定认定和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了除外性规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