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7月1日起将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并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及孤寡老人和孤儿,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1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60元;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的其他供养亲属,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12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如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其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高于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今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列支。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