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秭归县原邮电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于1999年7月2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1年10月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从被羁押起至判刑之后25个月内,仍在单位领得工资2.6万余元。
据了解,李某,男,1939年出生,秭归人。1997年12月退休,退休前任秭归县邮电局局长兼党总支书记。李某在县邮电局局长任期内,为达到与邮电局职工家属吴某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利用手中的职权,与吴某互相勾结,采取虚开发票、多报支出等手段,贪得单位公款11.5万余元。
不久前,秭归县纪委接举报称,秭归县原邮电局局长李某在服刑期间仍在单位领工资。秭归县纪委经查核实,李某确实已领刑,从2001年5月至2003年6月间仍通过银行账户在领取工资。
秭归县邮政局负责人说,相关事情均发生在李某退休后,李某又不在秭归县城居住,且案件一审再审,很长一段时间,县邮政局都不知道李的有关情况。2003年7月29日,秭归邮政局在宜昌市中院查得李某被终审判决的文书后,已从当年7月份停发了李的工资。
据悉,该县有关方面已勒令县邮政局向李某追缴领刑期间所领工资上交国库。
(注:1998年,秭归县邮电局分为县邮政局、县电信局,李某作为原邮电局局长,其人事档案关系后来归县邮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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