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公民之间的名誉权诉讼已司空见惯。而目前,一起法人间名誉权纠纷案在京城正搅得纷纷扰扰。
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企业名誉权为由,将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美驰公司是一家开发和生产中高档门窗的建材企业,在目前建材买方市场情景下,建材商对房地产商“巴结”惟恐不及,而美驰却以诉讼的方式得罪其“上帝”,缘于美驰认为世纪公司在业主会议及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其企业名誉。
2003年7月,世纪公司与美驰公司的关联企业“美驰海外公司”签订了《木铝复合窗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美驰海外公司为世纪公司供应并安装位于果岭里项目的木铝复合窗。
世纪公司在随后的果岭里项目宣传中,表示其工程拟采用“美驰”门窗。
其后,果岭里的一些业主发现,他们入住房屋选用的窗户,并不是“美驰”牌,而是“森鹰”牌。业主们遂向开发商提出异议。
2003年10月15日,世纪公司为此和果岭里业主代表召开了洽谈会。会议纪要称,之所以选“森鹰”弃“美驰”,是由于在项目开盘前,开发商对两个厂家进行了3次实地考察,发现森鹰厂家工业工艺水平较高、管理方面比美驰厂家更加严谨,在制作工艺、密封等方面均好于美驰。
2003年10月24日,世纪公司将这份“会议纪要”发表在网站上。
美驰公司认为,世纪公司的上述言论构成了对美驰公司的名誉侵权,遂于2003年12月24日诉诸北京顺义区法院,要求世纪公司停止继续发布,并删除网上所有侵权言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72万余元。美驰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在出示世纪公司的对比性言论后,选择美驰的被访者由47.4%,下降为16.6%。
世纪公司对这场官司大呼冤枉。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世纪公司有权就使用美驰门窗的情况进行介绍和评价。发布于网上的会议纪要内容客观真实,我们只是说美驰在某些方面没有森鹰厂家好,没有任何诽谤和诋毁美驰门窗之意,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4年4月8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删除发表于网上的侵权言论,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商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分析认为,该案带给人们的启示是,市场经济下的诚信,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来维护。通过司法诉讼对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进行惩戒,既可以保护企业竞争力,还可以教育其他企业在珍惜自身商誉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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