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交公司车队司机聂金雪交通肇事后,车队领导让他驾车离开,而后他们又擅自修复车辆,掩盖事故痕迹,并且向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词和证据,同时还指使知情者也作虚假陈述。为此,肇事司机聂金雪、车队队长刘建林和安全队长陶光辉分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走进海淀法院法庭。 2003年12月18日早晨,聂金雪驾驶着335路公共汽车行驶到海淀区太平路盛鑫饭店门前时,与梁某驾驶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紧接着,摩托车又将在人行道内的行人肖某撞倒在地,肖某经抢救无效而死。身为车队领导的队长刘建林接到聂金雪报告事故的电话后,不但没有及时报案,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反而让聂某驾车离开现场。而后又与安全队长陶某合谋,擅自将肇事车辆修复。在民警到车队调查取证时他们向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词和证明,同时还让一些知情的人什么都别说。后经海淀交通支队深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情的真实情况。 法庭上,44岁的聂金雪辩称,自己的车是正常行驶,而摩的司机是无照驾驶,应当负主要责任。截至记者发稿时,刘某和陶某刚刚到庭开始审理。但记者从二人的辩护律师那了解到,律师将为他们作有罪辩护。律师说,刘某和陶某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二人的主观动机都是为了维护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满足一己私欲。但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才触犯了法律。于海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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