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6月16日电(胡锦武王俊华)贪污人民币495万余元、美元20万元、港币189万元,索贿人民币40万元,挪用公款65万美元,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独资公司——香港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亮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张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凯达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持股75%。1997年10月20日后,凯达公司成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的独资公司。张亮原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一名副处级干部,1992年6月至1997年10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7年10月以后至1998年4月任公司代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张亮与深圳大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结识,随后凯达公司与大禹公司签订了开证贸易协议书。1995年至1997年间,张亮采取在凯达公司不记账的办法,用传真、电话或当面交代的方式,多次指令丁某将本应支付给凯达公司的货款及开证费共计495万余元转入张亮指定的公司,并据为己有。在与其他公司的经济来往中,张亮故伎重施,先后将20万美元及189万元港币直接转入其个人的公司用于经营。1997年,因大禹公司一笔货款无法及时收回,丁某找到张亮要求帮忙。张亮答应后,与大禹公司签订了一份假协议,将大禹公司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嫁给凯达公司。此后,张亮先后两次向丁某索取贿赂共计40万元。此外,1998年2月,张亮为帮助朋友王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未经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同意,擅自将65万美元公款以委托存款的形式汇入王某指定的账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亮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亮随后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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