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顺义农民田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古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隔壁厂房着火,自家鱼池水被抽干,造成10万尾鱼苗全部死亡。昨天,记者得知市二中院对此已终审判决,田某将会得到失火厂房单位的45000元赔偿。
今年60岁的田某是顺义杨镇小店村村民。从1994年4月起,他就承包了村东北角的四个鱼池。被告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离鱼池不远。2003年1月17日凌晨零时多,青龙公司生产手套的车间因电路短路突然着火。接到报警的顺义消防中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扑救。但因救火车带的水不够,当时火势又很凶猛,消防队员就从田某的鱼池破冰连续取水40多分钟,之后才将大火扑灭。
因当时冰层覆盖,田某称自己根本无法发现鱼池中的情况,直到3月份冰层融化,他才发现,破冰取水使鱼池中放养的10万尾鱼苗严重缺氧,全部死亡。他多次找消防队、镇政府和青龙公司解决,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好起诉到法院。
一审顺义法院认为,消防队为青龙公司救火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从田某鱼池中破冰取水,造成田某鱼苗死亡的结果,青龙公司作为受益人,对田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顺义当地一般饲养条件下饲养鲤鱼苗的亩产量和销售价格,酌情确定青龙公司赔偿田某经济损失45000元(本报2003年12月19日报道)。
此份判决遭到了青龙公司的不满,于是他们上诉到了市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因此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因此驳回青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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