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者的家财真有不明?
反贪污腐败案件中司法界业外人士凭直感而义愤,而法学专业人士,则集中在讨论法官量刑自由度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等司法问题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尹西才案判决议论中凸现出来。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巨额”是多少?百万?千万?亿元?亦或更多?没有界定。
尹西才一直在淮北矿务局上班,后升任林业处处长。林业处在矿务局的位置可想而知。尹西才案件公开后,“不明财产”之巨令人震惊,而法律对此项罪名判罚之轻同样让人难以接受。安徽省糖酒公司副总经理程向阳打电话询问记者:“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动辄数千万家资,不贪污,即受贿,否则从何而来?”他呼吁:“对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贪污论处”。本次安徽省“两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对此项罪名判罚尺度表示出强烈不满。安徽大学法学院部分专家教授甚至提出,“财产来源不明”是为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处置留下的“后门”。
记者对安徽省2000年以来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粗略统计,平均涉案总额中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不到四分之一。最为典型的是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案,违法收入超过2000万,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仅2万多元。同一犯罪主体,同样是排除在合法收入之外的不义之财,量刑轻重过于悬殊。
据法学专家介绍,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加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由于形势的发展,成为诘难最多的法律条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判处期限只有5年,因而成为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证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化就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就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的“免死牌” !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提出: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淮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指出:反贪案件既要打击犯罪的功效,也应有净化社会的良好影响。现在刚好相反,犯罪案值一个高过一个,认定贪污贿赂的比重却很小,判处显轻。导致贪官抓越多,公众意见越大,议论越多。如果能从法律上细化,严格界定范围,可有效防止正在出现的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刑事追究的倾向。
据介绍,国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历不明”也有不同认定方式。新加坡的法律就规定:凡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说明不了来历的,按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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