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腐败判例经得起法律和社会双重尺度的度量
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
认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特别多。安达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等还分析:贪官揪了出来,大家还有很多猜忌,就是因为法律界定不明晰。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可以,老百姓的想象空间自然就大了。加上社会“仇贪”心理,认为10万以上的贪官都该杀,而判决的结果往往多是从轻发落,几百万都死不了,反差越来越大。于是人们一提反贪案件,总要想起被毛主席批准枪毙了的刘青山、张子善。这是建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第一要案。时任天津市负责人的刘、张二人,因贪污近3万元, 1952年2月10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审后送上断头台。
在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前面的案例就成了后面量刑的依据之一。在我国,法律上没有这一项规定。但反腐倡廉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往往把众多案例放在一起,以公布的判刑结果进行评判。
尹西才案的判决其实只是一种趋势的具体表现。记者随手拣出一例:震惊河南的原濮阳市生物化学工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季长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今年初一审也是“死缓”。季长喜先后贪污公款445万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用于私人营利,并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导致公司亏损2.3亿,1300名职工下岗失业。经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季某不仅贪污巨款,为私利把企业搞垮,还使1300多职工丢掉饭碗,多少个家庭衣食无着。情节不可谓不“特别严重”,但判决的结果还是保住一命。
2003年以来,安徽查处了11名厅级、数十名处级干部的贪污腐败案,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无一判刑超过15年。
据安徽大学法律研究人员介绍,因受贿10万元被判死刑的案例全国至今仅有一例,就是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原綦江县长林世元。林因受贿10万元一审被判死刑。但林上诉后,即被重庆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理由是林世元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还有是影响面极大的厦门远华案中的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因受贿一辆价值40万元的高级轿车和12万元现金,一审被判死刑。但庄并没有被“立即执行”,而是在3年后的2003年底,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死缓”。
多年前,100万元被认为是事实标准,以下一般不判死刑。随着巨贪的一一“曝光”,公众心理线和实际判处线都在上移。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新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
有专家总结,“贪”者走不上断头台,客观上造成了当前中国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即同一国度内的不法律标准:同一犯罪事实下东轻西重,南轻北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盛堂在研究了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败案件后还发现:案发越晚、隐蔽期越长,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
民谚说:针孔大的漏洞就会有斗大的风。公开的反“贪”审判如有一丝缝隙,市场经济中钱财的极端诱惑之下,隐蔽的“贪”者就会抱着侥幸心理变本加励,聚敛无度。2004年3月,最高检察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就披露,近5年来,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达207103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5年审结的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一个5年上升65%。仅2003年一年,省、部级干部就有6人因“贪”入狱。
历史上的法家理论认为:刑不严、法不峻,实为“枉民”。如果我们再不正面回答“‘贪’多少会走上断头台”的问题了,不仅可以防止腐败分子漏网,更大的功用在于教育人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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