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6月29日)对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亦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亦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黄亦辉历任深圳市龙华镇镇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等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折合人民币3500余万元,这本是一个足以让黄亦辉立马“掉脑袋”的数字,但其亲笔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良好,这三项可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得到法院认定,成为黄亦辉的“救命稻草”。
宣判现场未见家人
昨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黄亦辉被带入深圳市中院第一审判庭听判。与今年4月29日受审时相比,黄亦辉容貌无明显变化,神情依然有点木讷。在听判时,黄亦辉一直比较安静,只是不时向后张望,仿佛在寻找着什么。但与上次庭审有大批旁听人员相比,这次旁听者仅寥寥数人,其中并无黄亦辉家人的身影。
判决书厚达105页
判决书厚达105页,昨日审判长宣读就耗时1个多小时。经法院审理查明,黄亦辉在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民政局局长期间,为包工头林某、陈某、钟某等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 46万多元、美金5万元。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差额,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这些犯罪事实黄亦辉在受审时均表示认罪。
亲笔供述定为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黄亦辉在纪委调查期间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做了亲笔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黄亦辉交代了将巨额财产存放于其情妇住所的情况,属于主动退赃,检察机关已依法追缴了全部赃款。在庭审过程中,黄亦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关于黄亦辉自首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数罪并罚判处死缓
法院依法判决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亦辉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得折合人民币3500余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当庭服判不予上诉
宣判完毕后,黄亦辉依然一言不发,只是用点头和摇头表达自己的意见。判决后,黄亦辉当庭表示对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黄亦辉是深圳有史以来被搜出现金最多的贪官,2003年7月检察机关在其一住处、龙华地方公路总站食堂仓库和他的一处办公室搜出大笔现金,出动运钞车押运赃款也在深圳反腐历史上写下浓重一笔。
黄亦辉档案
男,汉族,1949年9月8日出生。广东惠阳县人,大专文化,长沙交通学院成教学院公路工程专业(在职)。1971年1月入党,1970年9月参加工作。
1984年6月至1984年11月任深圳市宝安县龙华区党委副书记。
1984年11月至1992年12月任宝安县龙华区(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常委主席。
1992年12月至1994年8月任宝安区副区长。
1994年8月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1994年6月任公路局党委书记、副局长,1995年4月任局长,1995年9月任党委书记、局长。
2001年8月23日任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3年8月27日被免去深圳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2003年10月13日,被逮捕,并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004年4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9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2004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者:记者张国栋 通讯员王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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