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兴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30日公开审理“彼得兔”图书侵权案。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对其的处罚,认定该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彼得兔”是英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毕翠克丝·波特(以下称波特)创作的经典动物形象,淘气又胆小怕事。自1903年在英、美同时出版以来,《彼得兔的故事》及其后创作的本杰明兔子、平小猪等20个动物故事,被翻译成多种语言传遍世界。
让读者着迷的除了波特的文字,还有她手绘的插图。在英语国家里,几乎每一个孩子都有过一两本《彼得兔》或者《汤姆小猫》。波特女士于1943年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其创作的童话故事及其插图,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
去年4月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图书。为方便小读者阅读,该出版社将所选19个故事分为4册,各册图书分别以1篇作品命名,分别取名为《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故事》、《点点鼠太太的传说》和《平小猪的故事》。依据国外通称,以“彼得兔系列”作为统一书名。在装帧设计上,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标识———彼得兔形象,即“右侧面小跑图”(以下简称“兔子小跑图”),用于4册图书的封面、书脊和页码。
该套图书上市不久,沃恩公司向此书的经销商发函,并向西城工商分局投诉,认为中国社科出版社在使用“彼得兔系列”字样和“彼得兔”的部分插图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年6月,中国社科出版社将沃恩公司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这是法院受理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该出版社认为,该图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原告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彼得兔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合理使用,原告使用插图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未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该案立案审理后,被告沃恩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中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现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同年8月27日,西城工商分局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开出了35万元罚单,并没收未售出的2.3万册侵权图书。在西城工商分局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认定,中国社科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中,把“兔子小跑图形”商标作为标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沃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中国社科出版社认为,“兔子小跑图”在中国属于公有版权作品。本案的实质,是公有版权作品的使用与注册商标专有权保护范围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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