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7月10日电 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至此,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处理工作结束。
6月1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法院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几名被告人悔之不迭。
“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药,就是用我的命去换,我也干。我对不起死去的人,对不起受伤的人,对不起国家,我真的特别内疚。对这次火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我多少年都不重。”因乱扔烟头直接导致商厦起火的被告人于红新说。
火灾中曾因救人而受伤的商厦总经理刘文建说:“‘2·15’特大火灾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这反映了我工作中的失误,我有整改不及时的原因,对消防的自查有漏洞。对‘2·15’特大火灾我深感内疚,是我愧对死者和伤者,也愧对党的培养和企业职工以及广大群众。”
被告人商厦副总经理赵平说:“我躺在高墙电网中,体会到了责任重于泰山。”
被告人商厦保卫科科长马春平说:“请给我量刑定罪,我认罪服法。”
然而,这些情词恳切的悔悟来得太晚了。当初———
如果于红新不抽这支烟
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拿着纸箱去商厦楼外北侧的3号简易仓库,途中,他点燃了一根香烟。进仓库后,于红新把纸箱扔在地上,嘴里的香烟也掉在堆满纸壳的地上,于红新随意用脚踩了踩,就锁上库门回到了电器行。11时左右,未被踩灭的烟头引燃了仓库地面上的可燃物,浓烟与火舌很快突破与3号简易仓库相邻的中百商厦一楼北侧7号窗户,蔓延至商厦楼内。由此,中百商厦这个繁华区域的商业中心,一下子变成了飘散着死亡气息的地狱之门。
如果及时消除重大消防隐患
一个室外简易仓库失火,为什么能够迅速蔓延到商厦楼内并火烧连营?这一切本来可以避免———吉林市公安消防部门1999年12月29日就曾向中百商厦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该商厦存在“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这一隐患。
为什么没有整改?对此,被告人刘文建说:“当时什么情况记不清了,可能忽视了。”负责保卫科和消防工作的赵平则供述:“堵窗户和挪电线的事,当时没有引起重视,也可能当时是冬天,堵不了,后来就忘了。”
如果及时组织疏散
火灾生死时速的4小时内,被困的人们多么盼望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来自商厦和消防部门的帮助,但现场情形却令人扼腕。当天,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在值班期间,违反了单位关于“每周六、周日保卫科要有一人在收发室值班”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了单位的消防监控室(即收发室)。结果,当锅炉工发现仓库起火后未能及时通知到二人,延误了火灾的报警时机。
更为遗憾的是,当二人得知火情后,没有及时有效地通知并组织商厦内人员疏散。对此,陈忠回忆说:“我当时看见只是仓库着火了,没想到会烧到楼内,也就没有通知领导、业户和顾客,只顾着打火警和110,等我打完电话,主楼已经开始冒烟了。我来到商厦一楼,里面全是烟,已经进不去了。”曹明君说:“我让人把商厦电源切断后来到一楼,里面的人往外走。我看见业户曹某,她说楼上没人了。消防车来后,我就帮助维持秩序。当时,三楼四楼都有人,我没寻思那么多,也没有上楼去疏散。”
商厦内应急灯失灵,也是导致受害者逃生无路的重要原因。负责检查楼内的“四防”安全的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对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虽然当日不在单位,也难辞其咎。
正是当初这一个又一个的“不该”,才使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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