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涛)昨天下午,在同一地点挨过两次罚的仲先生将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诉上海淀法院。据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市首例不服交通队行政处罚诉上法庭的案件。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驶奇瑞QQ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由桥底辅路通过,在过桥后路口被交警拦截,交警认为原告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处以200元罚款。仲先生说,他这是第二次在同一地点被交警逮住,受到处罚。
仲先生对处罚提出质疑。仲先生在法庭上说,上地桥桥底辅路口并无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无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不应该给他这一处罚,并要求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在法庭上拿出六张处罚地段路面标识照片以证明行政处罚并没有错。交通队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识。因此,对仲先生的处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