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庭审法庭 |
开县井喷开庭公告 |
本报记者刘宇重庆万州为您报道
今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的6名相关责任人。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派专员抵达万州参与旁听。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万州移民新区五桥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张贴在法院门口。今日开庭在该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庭内可容纳380人,据该院人员介绍,参加旁听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特派专员,重庆市司法机关人员,被告人家属及新闻媒体记者。据悉,中央电视台将对庭审进行全程录播。对于此案的相关情况,当地检察院与法院人员均保持沉默。而记者也暂时无法与6名被告人取得任何形式的接触。
被告人吴华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被告人吴斌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
被告人王建东
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
被告人宋涛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技术员
被告人向一明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
被告人肖先素
女,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4小队录井工
井喷夺命243人 铁证问罪
公诉方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指控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
据记者了解,“12·23”特大井喷事故6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重庆警方逮捕的。专案组在较短时间内,从大量纷繁复杂的第一手技术资料中查清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并搜集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方将根据《刑法》第134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上述6人的刑事责任。
一错再错:
强行卸下防井喷装置
专案组查明,2003年12月20日下午,王建东因怀疑地下测斜仪(安装在钻头上的信号发射仪)发生故障,决定起钻检查。次日下午4时,王在明知罗家16号井已钻开油气层的情况下,忽视了回压阀在钻井安全中的重要性,违章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本应严格执行在钻柱上始终安装钻具内防喷工具回压阀的制度),并将此决定告知钻井队技术员宋涛。宋涛明知此举系违规操作,但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手下员工按照王的决定填写了作业计划书。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晚9时,王在发现回压阀仍未被卸下时,亲自指挥工人将已下钻的钻具重新起至钻台,卸下了防止井喷的关键工具回压阀———这直接导致了井喷的失控。
事后瞒报:
隐患变灾难
作为钻井队队长的吴斌没有按规定参加12月21、22日晚的矿井班前会,致使回压阀被卸下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井喷当天上午8时,在发现回压阀被卸下后,吴斌既未在当天起钻作业中采取有效井控措施,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消除,井喷这颗“炸弹”的引线慢慢地燃烧到熟睡村民的身边。
12月23日凌晨2时52分副司钻向一明在负责起钻后灌注钻井液(一种防止地下气压喷射的特殊浆液)时,不是按照“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规定,而是在起出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地下产生溢流后最终形成井喷。而录井工肖先素根本就没有发现这一明显的漏洞,更不用说将此情况向当班司钻报告。
当断不断:
点火延误16小时
12月23日晚10时04分,井喷失控。作为钻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吴斌在事故现场物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因此无法向上级部门确定点火时机和实施点火、有效控制硫化氢的进一步扩散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点火可让剧毒硫化氢燃烧成为无害气体)。
12月23日晚10时20分,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及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获悉井喷失控后,亲自带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途中有属下请示是否可以点火,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却又不及时安排人员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含量。24日上午11时30分,吴华确知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并接到上级部门有关“尽快点火,确保人员安全”的指示后,未能当机立断作出点火指令。直至当天下午2时,也就是井喷失控16个小时后才组织实施点火。可由于事先没有制定点火方案,到当天下午4时许才点火成功,导致高浓度的硫化氢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
受害者家属:
我们将赴万州参加开庭
昨晚8时,记者与高桥镇晓阳村三组村民张明军取得联系,在去年的“12·23”井喷事故中,他的父亲、幺弟夫妇及其9岁的儿子不幸遇难。
对于此次开庭的消息,张明军是从镇政府领导那里得知的。“这件事都快淡忘了,但是开庭的消息,又把这块伤疤揭开了!”张明军告诉记者,尽管及时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但他家仍然处于崩溃的边缘:60岁的老母亲因为此事受到极大的刺激,至今还只能留在精神病医院治疗;幺弟夫妇两名孩子成了孤儿,寄住在自家,而他自己也未出去打工,整天发呆。今日的开庭,张明军表示将前往参加。“对于243名死者的家属而言,这6人就是全被枪毙也不为过。”说到这里,张明军之前勉强保持的平静语气也变得激动。记者了解到,井喷事故中的部分遇难者家庭将于今日赶赴万州参加开庭。(刘宇)
新闻背景
12·23特大井喷事故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号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井内喷射出的大量含有剧毒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入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此次灾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400余万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其为特大责任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