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宏涉黑案今日在邵阳公开宣判) | (主犯姚志宏) | (姚志宏等60名被告人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红网7月20日邵阳讯 (特派记者 山木 通讯员谢华云)今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邵阳市对姚志宏等6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一案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了姚志宏、何建彪、李志兵、周立民等4名罪犯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对4名罪犯验明正身,执行了死刑。据悉,在该案终审判决中,除姚志宏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翠珍等3名被告人因罪行较轻被判处缓刑外,其余53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达23人。 终审查明,被告人姚志宏原系湖南省邵阳市有机化工厂工人,1985年停薪留职,经营过小饭店和其他多种小生意。在经营典当及小规模放贷过程中,先后认识了被告人何建彪、李和平及左进民、唐均等人。自1994年起,姚志宏逐渐加大了放高利贷的规模,获得巨大利益后,开始涉足房地产经营和寻求“保护伞”,并与李勇、谭亚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立了关系。1996年底,姚志宏开始经营金海桑拿中心,在该中心先后组织上百名妇女卖淫,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以此为基地,通过行贿和在金海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在邵阳市范围内结成了巨大的“关系网”,同时网罗了被告人姜意成、江志文、覃文胜、陈中权、岳进良、梁红予、胡胜华、戴革伟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姚志宏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1998年起,姚为壮大实力,陆续购买了枪支、刀具供其组织、成员使用。并继续在市区范围内通过放高利贷等形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大肆欺压、残害群众,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通过犯罪活动,姚志宏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 该案由检察机关于2003年9月30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该案倍受社会关注,邵阳中院对该案的审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一名副院长任审判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尽管该案涉诉被告人多达60人,案卷达100余册,但邵阳中院承办法官克服困难,加班加点,于去年10月22日顺利开庭,经过长达13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3日成功地进行了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后,姚志宏等36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由于姚志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犯罪线索,有可能构成立功,湖南高院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核实后,依法做出了结论:姚提供线索,虽对公安机关抓上述2名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起了一定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但尚不构成重大立功。且姚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亦不宜从轻处罚。据此,终审判决认定:姚志宏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罪,窝藏罪,赌博罪,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11项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建彪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志兵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7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立民犯有故意杀人罪、脱逃罪等2项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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