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市政府举行的新闻通报会,唱主角的却是检察机关,这不免让人犯疑。而更让人疑惑的还有,在市政府的新闻通报会上,海宁市检察院竟毫不避嫌地公布: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有权也有责对吕海翔的非正常死亡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公之于众。 即由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安排,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和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以此为内容的专项活动,已于今年5月经由高检院的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展开。 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本报及众多新闻同仁们的调查均显示,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利用职权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重大嫌疑。公众期待的其实并非吕海翔的直接死因,而在于吕海翔生前是否被执法者殴打。 这样的疑问并不妨碍对吕海翔的尸检,也不排斥对尸检报告的披露。基于吕海翔的非正常死亡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已经将海宁市政法委卷入其中,海宁市检察院在本案中的一些调查工作也受到相应的质疑。应当说,海宁市检察院能够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和嘉兴市检察院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表现了作为当地检察机关应有的避嫌意识。 遗憾的是,这种应有的避嫌意识在海宁市检察院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坚持。一是对公安机关有无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的调查仍由该院进行,而不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管辖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移送其他平级检察机关管辖;二是浙江省检察院和嘉兴市检察院的尸检报告出来后,海宁市检察院检察长竟然在海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对媒体公布其调查结论。要知道,在国家宪政体制上,不论哪一级检察机关,都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尤其是当检察机关正在查办与政府有关部门有涉的渎职侵权罪案时,就更应主动避嫌,远离政府部门的新闻通报会了。海宁市检察院完全可以、也确有必要独自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公布其调查结论。惟其如此,方能彰显其调查过程中所应坚持的独立性。 就海宁市检察院公布的调查结论而言,也有明显的不当。借浙江省检察院和嘉兴市检察院的尸检报告显然无法推导出“吕海翔的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结论。尸检报告本身仅仅是只对检材负责,尸检的关键结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吕海翔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二是尸体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和表皮脱落,其形成机制需请结合案情认定。至于如何结合案情,结合什么案情,得出何种结论,则不在法医学尸体检验责任之内。根据本报调查,海宁市检察院作出的所谓“吕海翔的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推断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公众的质疑也将因此而不可避免。 本报昨日报道对吕案提出了五大谜团,仍然期待检察机关的解惑。在我们看来,也许海宁市检察院的当务之急应是拾回本应得到坚持的避嫌意识,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本案指定管辖的时候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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