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三:民警是否该对嫌疑人在眼皮底下逃脱负责?
主持人:本案的抓捕方案很像是钓鱼,但遗憾的是鱼吃了鱼饵,扯断了鱼线,溜之大吉。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刑天:我认为民警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逃脱承担法律责任。该民警对本案涉及的强奸案件的刑事侦查,从侦查谋略到侦查决策,从选取侦查途径到采取取证措施均有玩忽职守行为,且因该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张女士遭受第二次被强奸和李端庆冤案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该民警的行为特征符合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时延安:我认为民警应否负责,要看当时是否有渎职行为,或者说当时是否正当地履行抓捕任务;如果没有正当履行这一职责,那么要根据他违反职责的情况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邱岳:嫌疑人在4名民警的包围下逃脱,第一说明警察的抓捕方案是不严密的,为什么外围没有人埋伏?第二,说明警察的素质不高。警方对这次抓捕失败的解释是,刚开始没有听到歹徒进门的声音,而当他们听到张女士发出的声响冲出来时,歹徒已经受惊逃跑了。但是受害者说嫌疑人进屋后先将灯泡摘下,手上又操起了尖刀。这个过程中警察在干什么?进来人都不知道吗?因此民警应当对嫌疑人逃脱负渎职失职之责。
洪道德:让犯罪分子逃脱是由于没有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环境,警力配备不当,抓捕措施不力,民警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不论是何原因,民警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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