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流浪汉身份不明意识不清被认定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案发1年半交警仍未结案
本报汕头讯 (广州日报记者 王冲寒 通讯员 张春华 郑瑞洲) 出租车撞伤横穿马路的流浪汉,因伤者身份不明,交警部门认为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无法结案。司机无奈只得租房给这名神志不清的流浪汉居住,负责他的治疗及一日三餐,甚至还得为他清理粪便。近日,汕头出租车司机黄宏明向记者反映他碰到的这桩倒霉事。事情源于2002年底他的副班司机彭某驾驶其承包的出租车在324国道上发生的一宗车祸。
车祸撞伤无名流浪汉
今年42岁的黄宏明原是名下岗工人。2000年12月20日,他从原澄海市某汽车出租公司租赁了一辆全新的捷达轿车用于营运载客,并雇请了彭友明作为自己的副班司机。
2002年11月19日下午6时,彭友明驾驶黄宏明承包的捷达出租车从潮阳向汕头方向行驶,当途径324国道548KM+600M路段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从道路中间的隔离绿化带跃出,横穿公路,彭友明躲闪不及将其撞伤。后经原潮阳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最后认定司机超速行驶、中年男子突然横穿公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由于被撞伤的中年男子是名流浪汉,而且他在接受交警询问时也无法正常回答。为及时治疗伤情,此人被送到医院治疗时只得以“无名氏”登记。经医院诊断,“无名氏”身上4处骨折。在随后住院治疗的18天里,黄宏明一共花去医药费1.8万多元。此外,黄还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万元的医疗保证金。
案件未结司机供吃住
然而,此后发生的事情却令黄宏明始料不及。因为“无名氏”身份不明、意识不清,交警部门认为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迟迟未对这宗交通事故结案。黄宏明只能先行承担“无名氏”的全部治疗费及一切生活费用。
为节省开支,去年初,黄宏明征得医院同意,将“无名氏”转为“家庭病床”治疗,在自家附近以月租200元的价格租下一间房子,供“无名氏”居住,而黄宏明则要照料其生活起居。记者近日前往采访时,恰逢黄宏明到出租屋为“无名氏”送午饭。望着吃得津津有味的流浪汉,黄宏明却不住地叹气:如果交警不结案,难道要养他一辈子不成?
据黄宏明介绍,车祸发生后,自己的营运服务证被扣,他一直无法上路营运,全家因此断了经济来源,债台高筑。此外,黄宏明还将面临一宗巨额欠款官司:出租车承包单位已将黄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停交的汽车保证金、租金及各项费用20多万元。
交警说法 一方“缺席”难以结案
“无名氏”身份未明,是否就无法结案?潮阳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流浪汉既无身份证明,又不能正常回答交警询问,而且其病友反映他还经常胡言乱语,交警部门据此判定“无名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时需要双方签字,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根本无法结案。该负责人认为,这宗交通事故的处理已超出交警部门的职能范围。如果按新颁发的《道路交通法》,这宗交通事故的赔偿应交由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福利机构可充当监护人
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武拥接受采访时说,“无名氏”极可能是患有精神病的社会流浪人员,他的安置应该是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的责任。由于涉及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落实一个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由这个机构充当“无名氏”的监护人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无名氏”得到经济赔偿,赔偿金也可以直接移交这个机构。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应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只有这样,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才能得到妥善处理。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