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主任委员陈刚,就新起草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
内司委认为,近几年,湖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人民群众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强烈呼声。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湖南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确认,予以规范。
同时,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日前公布的湖南省未成年犯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犯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低龄化发展;犯罪行为极其残忍,不计后果;犯罪手段呈现代化、智能化特点;团伙犯罪成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为犯罪主要类型。
新闻背景:九易其稿形成《草案》
2002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黄顺玲等12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的议案”。
2003年,新一届省人大内司委就制定实施办法进行调研论证,并委托团省委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列入拟正式出台的立法项目。同年2月,内司委组织起草班子,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开始,内司委、团省委多次征求各方意见,进行立法调研,经反复论证和修改,九易其稿,最终形成该《草案》。7月8日,经内司委第1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学校责任:预防犯罪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
【现实背景】湖南未成年犯调查报告显示, 85.31%的未成年犯没有上过法律常识课,8.92%的未成年犯只偶尔听过,很多未成年犯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犯法、犯罪,只有“好人”、“坏人”的概念。一些学校更偏重于文化知识的传播,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据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科副科长徐世林说,很多学校没有专职法制教师,只聘请了社会上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他们对学生了解不多,法制教育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学校热衷于法制教育形式,缺乏全面系统的内容,而88.35%的未成年犯不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草案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每学期安排一定课时的法制教育课,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辅导员。学校应根据在校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给予生理、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在校未成年人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采取家庭访问、个别访谈和举办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教。
【处罚措施】学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在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家庭责任: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影响最直接
【现实背景】湖南未成年犯调查报告指出,家庭教育严重缺陷,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是家庭结构缺陷。近年来,我国残缺、单亲、继亲家庭增多,孩子过早地品尝了生活的苦涩,很可能引发“少年反叛”。调查发现,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中父母离异的占18.2%。
其次是教育方法失当。有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养成其好逸恶劳、专横跋扈的习气;有些家长“望子成龙”,一见孩子不听话,轻则训斥、辱骂,重则棍棒相加,令孩子难以忍受,叛逆出走,流浪社会。调查表明,未成年犯中85%以上存在不同程度遭受父母打骂的现象。
第三是家长表率作用差。有些家长整天沉迷于牌场、舞厅、情场,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塑造产生了消极影响。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应当、防止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及时制止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教育、管理等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或者立即纠正。
社会责任: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现实背景】在湖南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调查中,24.6%的未成年犯填写“受坏书和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而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去年收押的250名未成年犯调查时发现,曾经玩电游、赌博、进录像厅、上网的分别占71.1%、64.2%、61.1%、23.5%,85%以上因玩电游上瘾而逃学、失学,80.51%为满足娱乐需求走上犯罪道路。
【草案规定】
A: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危害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创作、制作和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处罚措施】放映或者演出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中小学校200米内禁开网吧
公安、教育、文化、司法行政、工商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围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维护周围治安的工作。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处罚措施】由工商、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营业性歌舞厅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应当依法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处罚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规定,由文化行政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处罚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报记者 朱浪 实习生 邓丹 毛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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