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住户家中被盗,小区物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杭州市民陈鸿旭去年就曾遭遇这样的事,因小偷光顾他家,陈先生就把小区物管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鸿旭家中被盗,物管存在过错,应酌情对陈鸿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陈鸿旭胜诉。
据法律界人士称,目前,小区治安已成为物业管理的焦点问题。自去年10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住户家中被盗,追究物管赔偿责任而胜诉的,在全国还是头一遭。
回放
家中被盗状告物管
陈鸿旭夫妇家住杭州一个叫金庆公寓的高档小区。去年7月27日凌晨,小偷“光顾”了金庆公寓。陈鸿旭和对门邻居家均被盗,造成陈鸿旭共计损失人民币12610元。
令陈鸿旭不满的是,小偷进入小区偷盗时,安装在围墙上的红外线报警器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竟然都没有启用。更让他不解的是,保安室离案发地点仅咫尺。
陈鸿旭认为,由于小区物管———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职责,导致窃案事件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2月2日,陈鸿旭状告小区物管,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12610元。
小区物管拒担责任
陈鸿旭起诉前,曾与小区物管交涉过。但小区物管表示,他们可对他做适当补偿,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管经理沈连富说,他们没有接管该小区之前,就发生过入室盗窃案。小区是有一台监控装置,开发商交接的时候,曾说这个监控装置存在缺陷,但一直没有安装新的。沈连富认为这个失窃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沈连富强调,他们是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不存在违约问题。而陈所谓的财产损失属一家之言,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酌情赔偿
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小区物管赔偿陈鸿旭夫妇经济损失1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陈鸿旭承担464元,小区物管承担50元。
法院认为,金庆公寓业委会和小区物管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小区物管和全体业主均应履行。如果小区物管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因此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鸿旭夫妇是金庆公寓的业主,缴纳了各项物业管理费,即应享有小区物管的服务。按合同约定,小区物管应对小区的治安负责,包括对监控系统的安全有效性负责。而小区物管未对监控装置的缺陷进行维修,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但由于治安费仅是物业管理费的一小部分,所以不应对发生在小区内的盗窃事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定,小区物管应酌情对陈鸿旭夫妇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纵深
陈鸿旭:“关键不在于赔多少”
金庆公寓位于杭州东清巷,南边接近庆春路,东边邻近东河。现在,东河已设了一个治安岗亭,这是小区物管设置的。据沈连富说,自从那次盗窃案后,他们设置了这一治安岗亭,每晚有两个保安值班。
对于法院的判决,沈连富颇有微辞。他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在开发商,板子不应该打到我们身上。“我们上诉书都写好了,后来觉得赔偿金额也不大,陈鸿旭还损失了1000多元,就放弃了上诉。”
的确,陈鸿旭打这个官司,是吃亏的。诉讼费要464元,律师费还花了1000多元,结果只赔了1000元。
但陈鸿旭说:“关键不在于赔多少,类似的事情不只我一家,只要法院的这次判决在将来能形成一个判例,其他的小区物管也就会多用心,负起责任来!”
新共识:家中被盗物管有责任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状告物管的,纷纷以败诉而画上句号。《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这类的官司仍然很多,百度网站上可搜索10200条相关记录,但法院判物管赔偿的尚未见到。
事实上,《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已引入了“赔偿责任”。据规定,如业主家中被盗、小区内被盲流殴打等,物业管理公司要担责。但是,赔偿受到限制,主要由各个小区的合同本身所规定的。
目前,法律界已达成共识的是,小区住户家中被盗,一般应由小区物管和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提醒,业主在和物管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加以明确。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依法确定违约事实,明确违约责任。如果未签合同的,应该协商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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